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泰州校区空调设备维修管理,充分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校区各项工作正常运行,结合泰州校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根据天气状况,中央空调统一开启条件为:制冷季为室外最高气温连续三天28℃以上;制暖季为室外最低温度连续三天低于5℃。
第三条 空调设备维修秉持“保障运行、节约高效”的原则,实行维修归口管理,泰州校区资产管理部门为具体实施部门。
第四条 各部门承担本部门空调设备的统筹管理职责,实际使用人(保管人)承担设备日常维护报修职责;实际使用人(保管人)发现故障时,及时向本部门资产管理员反馈,按规定报修,保障正常工作秩序。学生公寓空调由物业服务公司承担使用人(保管人)职责。
第二章 维修范围及方法
第五条 本细则所涉通用空调设备限于纳入泰州校区归口管理的各类空调设备,包括中央水空调、分体式空调、精密空调等。
第六条 维保期之外出现的故障,由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或使用人(保管人)通过填写维修申请,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分析审核,并落实维修安排。
第七条 对已到报废年限但仍能安全、正常使用的分体式空调设备,应继续使用,不予报废处置;对已到报废年限且经泰州校区资产管理部门评估无修复价值或者维修价值较高、或已到报废年限且维修多次的,原则上按规定予以报废处置,不再维修。
第八条 因使用部门管理不善导致损坏的,由使用部门自行维修;因实际使用人违反操作规程或者故意导致损坏的,由实际使用人自行维修;无法修复的,须按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维修程序与管理
第九条 维修程序规范如下:
(一)空调设备报修时,报修人填写维修工作单。报修人填写后由本部门负责人签字,交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再由资产管理部门提交泰州校区分管资产领导签字。
(二)资产管理部门接到报修后,一般故障应在1~2个工作日内安排专人上门维修;对特殊故障,应向报修部门说明情况并提出解决方案。
(三)维修结束后,报修人须及时进行验收并填写报修人意见,作为维修结算依据和后期资产处置和更新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维修管理要求如下:
(一)报修人在提交维修申请时,须对设备故障情况进行准确、客观的描述,确保故障信息真实反映设备实际问题。
(二)报修人在填写维修申请时,维修单须注明报修部门、联系人及电话、设备名称、资产标号(分体式空调)。无资产编号或资产编号模糊不清、无法确定设备管理归口的,须补打资产编号标签(并附图片),否则不予受理。
(三)空调设备更换零配件后3个月内,若出现与更换零配件直接相关的相同故障,使用部门须在5个工作日内向资产管理部门反馈,由资产管理部门联系维修部门承担零配件保修责任。所有更换下来的零配件由物业服务公司进行标记、登记、保管,任何人不得带出校园。
(四)维修人员进入维修现场,须由物业人员陪同,不得自行进入相关场所。
(五)维修过程中,使用人须现场配合维保单位,提前做好防护措施,防止造成其他损失。原则上所有设备均不允许带出校园,需要带出校园维修的必须经过资产管理部门和保卫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泰州校区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