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医药大学泰州校区公用房管理办法

发布者:李娜发布时间:2026-04-01浏览次数:10

第一章总则

一条 为合理配置、有效管理泰州校区公用房资源,充分发挥公用房资源的使用效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法》《江苏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江苏省省级事业单位房产管理办法》《南京中医药大学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南京中医药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校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用房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有利于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有利于建立公用房资源配置和使用的自我约束机制;有利于充分发挥公用房资源的使用潜力,实现公用房资源使用效率最大化;有利于促进学校事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用房指产权或使用权归属南京中医药大学,用于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生产、经营、后勤服务以及师生员工活动、生活等的各类房产及其附属配套用房。不论建设资金的来源及所处地域,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公用房使用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公用房管理体制,配置实行“目标导向、按需申请、动态调控”的公用房调配机制,服从学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和校园总体规划。

第五条 泰州校区资产管理部门作为泰州校区公用房管理的职能部门,根据学校规划及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决策,对校区内所有公用房进行配置和管理,行使学校公用房的日常管理职能。凡涉及公用房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须按照学校“三重一大”文件规定要求报批。

第六条 相关(各)用房部门是泰州校区公用房的二级管理部门,部门负责人主管本部门的房产管理工作,并指定一名有一定专业技能、工作认真负责的同志任房产管理员联络专员。具体负责本部门公用房的配置、使用、维护等工作,并配合学校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房产数据维护、房产资料报送等工作。

第三章公用房分类和管理

第七条 校区公用房分为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和生活用房三类,实行分类管理。

第八条 办公用房指校区党政办公用房和二级教学科研部门党政办公用房。

办公用房面积定额标准为:处级正职:18㎡/人;处级副职:12㎡/人;其他人员:9㎡/人。

现有办公用房面积与定额面积差额在5%以内的,可不作改造要求。

省管干部公用房面积定额标准按照上级相关文件执行。

第九条 业务用房分为公共服务用房、教学及辅助用房、经营性用房等。

公共服务用房应根据校区机关各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等实际承担的服务任务进行核定、配置和调控,原则上以满足实际基本需要为准。

教学及辅助用房包括教师工作用房、教学实验用房、实验实训用房、学生科技创新用房和专用科研用房等。根据各教学科研部门学生人数、在岗教职工人数、科研业绩、教学工作量、实验教学时数等为计量指标,兼顾学科差异,进行面积核定配置。各二级教学科研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学科建设规模、科研项目体量和教研人员(含研究生、博士后)数量等实际情况,自行制订定额标准和管理细则,报校区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经营性用房是驻校服务部门等用于具有经营性质的公用房。根据经营性质以租赁协议方式进行管理,由校区授权的管理部门另行制定管理细则。

第十条 生活用房指教师公寓、学生宿舍等。教师公寓管理、学生宿舍管理由相关职能部门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在核定面积内合理使用办公用房,不得在业务用房中设置办公用房。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泰州校区公用房的管理由泰州校区资产管理部门统一负责,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占用、调换和外借,不得私自转手出租和投资联营,不得私自拆除或改建。

第十三条 各部门对公用房进行任何变动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功能变更、房间的分隔或合并、房间使用人调整等),工作小组须及时向资产管理部门申报,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公用房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校区公用房是公共资源,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私自侵占。任何部门或个人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报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其部门负责人或当事人的责任。

(一)拒不服从和执行校区正常的公用房调整(拨)安排的;

(二)擅自变更公用房使用功能、类型的;

(三)擅自改造装修、改动建筑结构的;

(四)擅自或变相向校外或本校其它部门转让公用房使用权的;

(五)擅自将公用房当作资产投资、入股或抵押的;

(六)其他违反校区公用房管理相关规定的。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泰州校区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